省高院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保证真实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
保护隐私
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删除处理
| 4种情形不公布 |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11月28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今年10月,省高院上传的LV状告九龙广场的成都皮具商商标侵权案等第一批109件裁判文书,目前已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同步查询。
LV打假案 首批上网公布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首页,按案件性质,裁判文书被分成民事、刑事、行政等六类;另以省份进行了划分,点击“四川”,可进入四川省高院裁判文书公开页。
省高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介绍,目前,省高院上传了第一批109件裁判文书。此前,按照最高院要求,各地高院应在10月31日之前,选择上传至少100份裁判文书,其中包括10月1日后生效的所有裁判文书。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第一批109件都是民事案件,法国LV公司状告成都皮具商的案件也在其中。文书显示,2011年3月18日,LV公司委托公证人员在成都市青年路九龙广场,在被告三家店铺花三四百元,买到假冒LV皮包;后LV公司状告三家皮具商老板和广场物管天晟公司,并索赔50万余元。成都中院一审判决三家店铺分别赔偿1.8万元,天晟公司不赔偿;LV公司不服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除特殊情况 当事人实名公开
规定提出,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以下4种情形除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对于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规定明确提出,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等,要进行匿名处理。同时,还要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删除处理。
省高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规定明年才开始实施;但根据最高院此前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要求,省高院已制定了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办法在省高院执行,同时下发给基层法院,参照执行。鉴于最高院新的办法已出台,省高院将对此前自身的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昨日,省高院已下发通知,要求各业务庭汇总、上报第二批公开文书,总数预计达百余件。
(原标题:法院裁判文书 下月网上实名公开)